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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的答复

关于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的答复

日期: 2010-11-09

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德惠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

  你站《关于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第二十一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分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第三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7月14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分类》(NY/T640-2008),对农业机械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其中拖拉机在“动力机械”大类中,具体分为: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半履带式拖拉机和其他拖拉机。

  我省重新修订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违章处罚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关于农用拖拉机在注册登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时,是否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以上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从事农田作业不上道路行驶作业的拖拉机属于农业机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牌证管理。对上道路行驶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按机动车实施管理。

  农业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对“兼用型”拖拉机实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做了明确的界定,即“兼用型”拖拉机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从事田间作业不上道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属于农业机械,不适用《保险条例》。

  在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前,请你们对拖拉机的使用性质予以确认,属于农用拖拉机的,应要求拖拉机所有人认真填写《拖拉机使用性质申报书》(见附件);对于使用性质为“兼用型”的拖拉机,所有人必须提交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未办理“交强险”手续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使用性质申报书》一律使用A4纸印制,样式可从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站《农机监理》栏目中下载。网址:  www.jlnongji.cn。

附件:《拖拉机使用性质申报书》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农机监理总站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机)局、农机监理所(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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